一、重庆独生子女补助
(一)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
1.扶助标准。
(1)农村独生子和双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080元。
(2)农村独生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560元。
2.对象确认条件(同时符合以下条件):
(1)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、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;
(2)本人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业户口;
(3)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,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;
(4)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,申请当年年满60周岁。
(二)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
1、对象确认条件(同时符合以下条件)。
(1).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、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;
(2).本市户口;
(3).现无存活子女或现存活一个子女(包括合法收养一个子女)被依法鉴定为三级及以上残疾;
(4).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,申请当年女方年满49周岁。
2、扶助标准。
(1).独生子女三级及以上残疾家庭父母每人每年8160元。
(2).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0200元。
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的特别扶助金每年发放两次,发放时间为3月31日前和9月30日前。
(三)、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
1、对象确认条件(同时符合以下条件)。
(1).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、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;
(2).本人及配偶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业户口;
(3).本人及配偶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且依法鉴定为四级残疾,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;
(4).申请当年女方年满49周岁,年龄在60周岁以下。
2、扶助标准。
(1).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父母每人每年8160元。
(2).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父母年满60周岁转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,扶助金标准不变。
二、获得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的夫妻,享受以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:
(一)独生子女父母从取得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之月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,每月分别发给二点五元至五元的奖励金,或者给予总额不低于三百元的一次性奖励;
(二)在招工、录(聘)用、解决住房、扶贫、救济以及子女入托、入学、养老、医疗等方面,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。
(三)居民年老后,所在区县(自治县)人民政府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提供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、办理养老保险、发给奖励扶助金等方式,对其生产、生活、就医等给予照顾;
(四)职工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,退休后增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;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,退休后按照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增发基本养老金;
获得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的夫妻,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、死亡的,按照规定获得扶助。市、区县(自治县)人民政府建立、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、养老、医疗、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。